WTO与政府行为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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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 何进华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学习月刊》2002年第11期28-,共1页

摘  要:WTO规则绝大部分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特别是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说,WTO规则就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它为各成员方制订国际贸易政策和进行商务活动提供了一整套法律框架。中国加入WTO,首先也就意味着要承认并且必须按这些规则来规范政府的行为。而这将深刻影响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政府行为法治化。一、WTO促进政府行为公开化WTO透明度原则反映在行政管理领域,就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化。具体说来就是要求政府应当公布所有有关和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以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政策措施,而且在其实施之前还应当有一个适当期间让可能受到其影响的人评论,政府有义务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公布问题,我国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他们的公开性和易于获得性是有法律保障的。但对于可以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政策措施的公布问题还有待法律的规范。

关 键 词:WTO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审查 行政公开 法治化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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