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至上地位与中国的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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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越 

机构地区:[1]湖北省社科院政法研究所

出  处:《学习月刊》2004年第6期17-19,共3页

摘  要:被中国人誉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也是政治民主与政治文明发展的标志。世界各国宪法一般都以民主为前提或基础,或者包含着民主这一重要内容。其本质特征都表现在控制国权和保障民权上;否则,还要宪法与宪政干什么?还有什么民主与法治可言?民主与专制的界线到哪里去寻找?因此,人民“自制法律而自守之”的原则,国、民两权如何规范,就成了立宪修宪的核心问题和宪法权威的关键所在。1982年制定的中国现行宪法,自1988年以来,经过了四次修正。

关 键 词:民主宪政 国家根本大法 政治民主 近代民主 治国方略 国权 宪政制度 法律至上 法治主义 违宪行为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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