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回避的社会之痛——从“矿难”看生命权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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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引玲[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月刊》2005年第5期29-31,共3页

摘  要: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也曾小矿林立、爆炸频繁。为此,美国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和完善有关煤矿生产的法律建设,使小矿逐渐失去了生存空间。同时,政府还要求矿主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使得煤矿再也“死不起人”。

关 键 词:生命权 矿业安全 卫生局 煤矿 美国 矿山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法律救济 矿难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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