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客体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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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俊平[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224-22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刑法将诬告陷害罪归入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但是无论从国外立法还是从国内学界的纷争,无论是从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法的目的和哲学根据看,认为本罪侵犯的主客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文笔者将一一分析各方观点论证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诬告陷害 复杂客体 单一客体 司法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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