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张杰诉张微微赠与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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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薇薇[1] 成皿[1] 纪伟[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111-113,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微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会香张杰与张会香于198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张会香生育张微微。1998年2月,张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关 键 词:赠与合同 可撤销合同 共同共有 张杰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瑕疵 撤销权 否认权 共有财产 赠与人 赠与方 纠纷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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