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警察权的人权保障职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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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士果 

机构地区:[1]山东省淄博市人民警察学校

出  处:《公安教育》2005年第8期25-28,共4页

摘  要: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义务,任何一项国家权力都不得侵犯人权并应以保障和推动人权为目的。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在我国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基于此,本文所称警察权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权)。警察权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维护秩序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关 键 词:保障人权 保障职能 警察权 国家权力结构 《宪法修正案》 公安机关 基本义务 侵犯人权 基本职能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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