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价”之名剥夺财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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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志凯 

机构地区:[1]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 [2]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出  处:《财经》2005年第16期29-29,共1页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摘  要: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违反了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实质上构成了对财产的剥夺,因此必须停止。

关 键 词:财产 剥夺 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 法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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