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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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北京[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第一临床医院,北京100034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5年第4期41-43,共3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有人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感到困惑,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是事故也予赔偿的情形。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此项规定是否与《条例》相冲突?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如何把握《条例》和《通知》的精神,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为此,有必要就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进行法理学探讨。The concepts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medical tort are promiscuous in China health law study and justice. The author wants to discuss the sameness and differ betwee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medical tort.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 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赔偿纠纷 2003年1月 《条例》 《民法通则》 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R457.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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