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银行行使建议检查监督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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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建伟[1] 王江锋[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陕西商洛市726000

出  处:《金融参考》2005年第8期14-19,共6页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该条规定赋予了人民银行在一定条件下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关 键 词:《中国人民银行法》 检查监督权 监督管理机构 行使 银行业 金融稳定 货币政策 金融机构 国务院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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