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60-64,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近代民法典的文化结构分析"的前期成果之一
摘 要: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为实现民法法典化、收回领事裁判权,先是由法律编查会起草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而后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修订了完整的民国《民律草案》。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确立了统一的民法价值原则,立法技术和制度内容方面均有较大改进;该草案的立法成就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制定得极为匆忙,民国《民律草案》有许多未尽妥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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