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律草案》评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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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60-64,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近代民法典的文化结构分析"的前期成果之一

摘  要: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为实现民法法典化、收回领事裁判权,先是由法律编查会起草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而后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修订了完整的民国《民律草案》。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确立了统一的民法价值原则,立法技术和制度内容方面均有较大改进;该草案的立法成就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制定得极为匆忙,民国《民律草案》有许多未尽妥善之处。

关 键 词:《大清民律草案》 北洋政府 民国《民律草案》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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