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功能——以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消解为视角  被引量:2

On the Legislative Func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Our Countr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ly restrictive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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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祝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学术交流》2005年第9期31-34,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司法解释的立法功能源于法律固有的缺陷或漏洞。我国司法性立法产生、存在的合理性也不例外,但其特殊性在于以统一解释的形式适用于所有法院的所有同类案件。在我国法制不健全、行政权主导、行政性限制竞争阻碍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历史时期,司法解释的立法功能得到彰显。《合同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条款,即揭示或说明了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制中应有的立法功能,及其对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限制竞争的消解作用。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立法功能 行政性限制竞争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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