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也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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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岚 

机构地区:[1]湖南宁乡县地税稽查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5年第4期46-46,共1页

摘  要:对于各类税款的滞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对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果发生滞纳行为,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我省则缺少明确的规定。从现在的基层操作来看。

关 键 词:教育费附加 限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滞纳金 滞纳税款 税务机关 《征管法》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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