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否应该法定为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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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少安[1] 赵海怡[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济南250100

出  处:《经济科学》2005年第4期29-39,共11页Economic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2004年度重大攻关项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负责人黄少安)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中提出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引起众多争议。从社会收益角度看,这种顺序安排在我国是实现公平、维护稳定和有效激励对劳动债权受偿之社会监督的有益的举措,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时下反对这种顺序安排的人士所考虑的担忧或者是缺乏根据的,或者是可以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来防范或解决,或者相对于社会收益而言是值得牺牲的。建议破产法草案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对不同性质的劳动债权区别对待,缩小这种顺序安排对社会信贷和企业债权人带来的可能的损害。建立针对劳动债权的审查机制以防给欺诈破产和恶意破产留下可乘之机。在破产法之外,建立针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公示制度。

关 键 词:破产企业 劳动债权 担保债权 优先权 法经济学 《破产法(草案)》 中国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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