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有效性与合理性问题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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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令良[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62-69,共8页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中国和平发展中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加入WTO相关文件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变相的“灰色领域措施”。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既然WTO法律体系中协定或规范之间存在明确的等级关系,当载有特保条款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与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发生抵触时,理应适用上位法优先规则。特保条款在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其症结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国际社会对市场经济尚缺乏统一界定的情况下,任何单方面的国内标准难免有失公平、公正和合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的认可,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似乎存在着提前终止的可能性,尽管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关 键 词:中国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 多边贸易协定 入世 贸易壁垒 贸易救济措施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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