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研究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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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忠梅[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95-103,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2JAZJD820006)

摘  要:水污染具有明显的流域特性,流域则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水污染防治立法尊重流域特性、实行集中控制,是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在经历了淮河流域污染之痛后应该吸取的教训。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水污染的流域特性,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流域综合控制体制和法律制度。

关 键 词:水污染 流域管理 综合立法 水污染防治 淮河流域 立法研究 集中控制 成功经验 统一立法 法律制度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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