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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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彩霞[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31-36,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重点资助项目(04SFB3007)

摘  要: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本相适应,但也存在着若干罪名欠缺、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过窄、贪污、挪用犯罪对象范围过窄等缺陷。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内容接轨,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大贪污、挪用罪的犯罪对象。

关 键 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法 腐败犯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事立法 惩治 犯罪构成要件 参照 国际公约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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