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样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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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世宽 

机构地区:[1]审判长

出  处:《知识产权》2005年第4期65-67,共3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提起的应为行政诉讼,依据地域管辖原则,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期开始,本刊将陆续刊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以使社会各界更深入地了解和学习行政判决,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

关 键 词: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 二审判决书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专利权无效 知识产权审判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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