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路径选择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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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威海264209

出  处:《情报资料工作》2005年第5期17-20,共4页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Services

基  金:本文是汪全胜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3JD820001);山东大学人文杜会科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受我国现有政府信息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变迁路径的影响。现有的政府信息立法遵循的是以“保密为主,公开很少甚至不公开”的立法思路,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提倡的“公开为主,保密为辅”的立法思路不相一致。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该避免现有立法思路的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以地方立法或部门立法先行的制度变迁路径。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立法 中国 《政府信息公开法》 公共信息资源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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