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宪法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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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宇[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27-130,共4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为了防止公权力不恰当地进入私人生活,以致侵害私人权利,公私法划分得以出现和传承。在公私法划分的背景下,我们更容易理解宪法的传统使命:调整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而现代宪法的发展却隐现着调整私权关系的倾向,颇值得关注。因为,对于现实中的某些私权对私权的侵害,法律却无能为力。但是,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进入极有可能导致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和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正因为这样,在配套措施和具体制度设计出来以前,各国在宪法“私用”问题上慎之又慎。

关 键 词:公法 传统使命 私法化 

分 类 号:D926.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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