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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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曦明[1] 孙德才[1]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财政研究》2005年第10期14-16,共3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在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被认为有更多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为了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就需要地方政府有规范的地方税制体系,使地方财政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规范的地方税制体系应符合这样的基本要求:主体税种明确,税收收入有一定的规模;税源能够持续增长,税制相对稳定。

关 键 词:地方税制体系 改革和完善 十六届三中全会 地方政府 公共产品 税政管理权 分税制体制 收入来源 地方财政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262.1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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