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合同义务  被引量:1

On prior contrac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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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连恒[1] 

机构地区:[1]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出  处:《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61-63,共3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前负有先合同义务,它是指缔约人在为缔约而互相接触后从要约生效时到合同成立前依法负有的诚实信用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其内容包括诚实信用的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产生的原理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期间是要约生效后到合同成立前的期间内,性质是明确的法定性,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就是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

关 键 词:先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错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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