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规范流程严禁“自卖自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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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通信企业管理》2005年第10期61-61,共1页C-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一是主体要到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由出资人主导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论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组织和委托,交易方式的确定等,必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来进行操作;要坚决杜绝出资人缺位、由标的企业自行操作甚至经营者“自卖自买”的现象。

关 键 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企业改制 产权规范 国资委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国有产权转让 出资人缺位 严禁 国有资本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F2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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