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被引量:15

On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Scope and Imputation Policy of Substantive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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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铭川[1] 黄丽勤[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14-20,共7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性的定型性行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指责任与实行行为同在。但并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实行行为。在预备犯、独立教唆犯、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等特殊情形中,都没有实行行为。这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而以因果归责原则为补充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就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实行行为 归责原则 过失犯 不作为犯 因果归责 实行行为 归责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 法益侵害 独立教唆犯 特殊情形 间接正犯 补充原则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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