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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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志胜 

机构地区:[1]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出  处:《天津律师》2005年第5期30-31,共2页Tianjin Lawyer

摘  要: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 键 词:海上保险 代位求偿权制度 海商法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 保险法 保险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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