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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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家宝[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10期53-59,共7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关 键 词:提单质押 无款放单 押单保汇 信托模式 债权模式 信托收据 进口押汇 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方式 信用证业务 

分 类 号:D996.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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