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成立范围之立法检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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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立[1] 林俊辉[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10期118-123,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成立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导致数罪并罚的规定与累犯的规定互相矛盾,造成了罪刑不相适应的局面,还对并无错误的原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关于数罪并罚的范围,我国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相应地,累犯的成立也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以累犯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前罪的余刑合并执行,同时对最终执行的刑罚进行适当的限制。

关 键 词:数罪并罚 成立范围 累犯 立法检讨 刑罚执行期间 检讨 立法 《刑法》 从重处罚 既判力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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