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档案协作组指导工作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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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瑛 

机构地区:[1]浙江省绍兴市燃气总公司

出  处:《西安档案》2005年第4期30-31,共2页

摘  要:本文所称,县级档案协作组指导工作,指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对所属档案协作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而如何进行监督和指导工作,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都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探讨的热门话题。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笔者谈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与大家探讨,并请专家和同行赐教。

关 键 词: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协作组 档案管理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事业 《档案法》 区域内 部门主管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G279.2[文化科学—档案学] G2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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