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被引量:3

The Institution of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into Administrative Faul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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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芳[1] 徐苏刚[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行政论坛》2005年第5期56-58,共3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摘  要: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今天,如何进一步制约与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话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但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表现为:价值定位的缺陷、程序正义的缺失、过错行为过于细分和法制统一的缺失。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做到:程序立法规定完善、科学标准体系建立、公开公正的具体制度、简易行政法庭的设立和立法体制体例的统一。

关 键 词:法治 行政法治 行政过错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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