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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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行政论坛》2005年第5期65-68,共4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摘  要:在现代,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形成了两个标准,即合法与合理。合法与合理也曾被学者们概括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是: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应具有以下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具有正当动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和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在行政执法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合理的原因分为两种: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管理法规存在缺陷。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本来已经不合时宜,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废除,结果在行政行为上就造成形式上不合法;再者,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多元体构成的;同时,法律真空现象给行政执法寻找依据造成困难。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合理 合法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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