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对刑事责任立法之检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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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军[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38

出  处:《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103-111,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许多国家(地区)的刑法都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通常可以分为立法规定模式和司法认定模式两种,其中立法规定模式又分为“列举式”、“概括式”、“列举+概括”式三种不同的规定方式。我国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上采取的是立法规定模式,但在具体规定方式上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进过程。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曾被誉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重大进步之一,但晚近的一些刑法解释性文件又使我国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变得非常混乱。检讨有关立法和刑法解释,对完善我国相对刑事责任立法颇具参考价值。

关 键 词:相对刑事责任 立法规定模式 司法认定模式 罪刑法定 立法规定 检讨 刑法立法 立法模式 列举式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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