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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2-8,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颁布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颁布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在此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特殊破产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破产法相关适用问题发布了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利益主体,而且受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影响,可以说,自破产制度引入我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随着新破产法立法的呼声日高,见诸媒体的学术分析文章见仁见智。本期特约几位资深法官,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对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难点问题加以论述,以期为关注破产法问题的读者开启一扇了解实务问题的门窗。本期专栏中,刘贵祥、尹小立法官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职工安置等审理破产案件的现实性难点问题,出资瑕疵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问题,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业务分配、破产企业所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程序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租赁权的处置等实体问题,一一作出分析,提出了基本的审判思路。曹士兵法官对司法实践中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错综关系,破产性质,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地位,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效力与破产管辖的专属性,解决破产实体问�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 破产还债程序 国有企业 适用问题 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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