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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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加武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18-21,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抵销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抵销具有避免程序重复的功能,可以缩减有关的费用,达到程序经济的目的。我国现有破产立法、司法解释对破产抵销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关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不仅原则,且“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提法也欠妥当,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何来破产抵销,应当是“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抵销”。

关 键 词:破产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立法 抵销问题 司法解释 破产企业 债务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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