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 与陈洪兵、王朋同志商榷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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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长秋[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F0003-F0003,共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63务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那么,持假枪抢劫算不算“持枪抢劫”呢,换言之,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对此,陈洪兵、王朋两同志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指出:持假枪抢劫不属于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之一的“持枪抢劫”.只有持真枪抢劫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持枪抢劫”。

关 键 词:持枪抢劫 同志 2004年第2期 法定 加重情节 《刑法》 第263条 抢劫罪 涉枪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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