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履行与重新磋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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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赤平[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商学院

出  处:《求索》2005年第10期58-60,65,共4页Seeker

摘  要:契约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所有契约都包含了对支持他们的履行机制的规定。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实际上得到了强制性履行机制的有力支持;交易频率较高的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则主要依靠个人履约资本。当自我履约机制出现失败时,第三方私人履行机制往往首先被动用。而公共强制性履行机制则是对私人履行机制的有效补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交易双方形成稳定的预期,保证私人秩序的可信性,并在私人秩序失败时提供辅助性的措施。现实中,大多数的契约安排都是通过公共和私人秩序的混合机制得以履行的。但并非所有的契约条款都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履行,当未来事件远远超出预期时,当事人就会对初始契约进行重新磋商和调整。

关 键 词:不完全契约 自我履约 强制性履约 契约的重新磋商 

分 类 号:F091.3[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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