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评析  被引量:25

Contributo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P2P Software Distributors--Comment on US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MGM v. Grok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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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9期52-56,共5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本文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第16号招标课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资助

摘  要: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争论已久的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做出了判决。最高法院清楚地指出:“索尼案”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这样,自“分散式P2P技术”问世以来,围绕着P2P 软件提供者法律责任的争议终于划上了句号。而21年来有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最终的澄清。该判决是自1984年索尼案以来,影响面最广、也是最引人关注的判决之一。本刊在上期刊登了《“积极诱导规则”——从Grosk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一文后,本期继续推出《P2P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评析》,该文更加全面的介绍该案的背景、影响、意义,希望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该案。

关 键 词:GROKSTER案 P2P软件 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 提供者 判决 美国 法律责任 P2P技术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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