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诈骗——对窃电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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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重阳[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电力局

出  处:《农电管理》2005年第9期26-27,共2页Rural Power Management

摘  要:《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关 键 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用电计量装置 电性质 供电企业 诈骗 盗窃 窃电行为 计量检定机构 供电设施 

分 类 号:TM933.4[电气工程—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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