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强制性戒毒法律体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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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柏安[1] 陈柏新 

机构地区:[1]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硕士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11期14-18,共5页

摘  要: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强制性戒毒和自愿戒毒两种。自愿戒毒,顾名思义,是指以吸毒者的意愿为主的戒毒方式,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家庭或其他私人场所进行戒毒;二足在经有关机关正式批准的专业医疗机构中进行戒毒。目前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也收治部分自愿戒毒人员。强制性戒毒是指不以吸毒者意愿为主由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吸毒者人身自由的戒除毒瘾的戒毒方式。

关 键 词:强制性措施 自愿戒毒 法律体系 强制戒毒所 戒毒方式 公安机关 吸毒者 戒毒体系 医疗机构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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