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诉权与减刑权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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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振远 董卡加 

机构地区:[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法制处处长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11期32-37,共6页

摘  要:我们在审核一个监狱工作规章制度时,产生了很大的争论。争论缘于制度中的这么一条内容:罪犯在两次(两级)申诉都被驳回后,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再申诉,应认定为不认罪。而认定为不认罪的罪犯,按照法律的规定就不是“确有悔改表现”,就不能被呈报减刑。对这一规定持肯定意见的同志认为:罪犯申诉被两级法院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仍然申诉是无理申诉,而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

关 键 词:申诉权 减刑权 罪犯 规章制度 监狱工作 接受教育 争论 法律 法院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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