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私营企业主“剥削收入”的再度审视  

A Review of Exploitation Income for Privatized Entrepreneur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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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跃歌[1] 

机构地区:[1]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长沙410205

出  处:《湖南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33-37,共5页Journal of Hunan Business College

摘  要:私营企业主的全部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部分。资产收入、风险收入、机会收入和智慧收入中既包含劳动收入又包含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资产收入、风险收入、机会收入和智慧收入都不是剥削收入。剥削现象有三种:一是雇员的日劳动时间超过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时间,雇主没有支付报酬或支付的报酬过少。二是雇员的日劳动时间超过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雇主没有支付报酬或支付的报酬过少。三是在国有中小企业资产转置换中,私营业主以过低的转让价格获得了国有企业的固定资本形成的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剥削。对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收入,既要承认其必然性,又要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最终消除剥削现象,推进社会公平分配。

关 键 词:私营企业主 劳动 剥削 收入 

分 类 号:F121.23[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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