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招投标依法行政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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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鸣[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出  处:《上海城市发展》2005年第5期28-30,共3页Shanghai City Development

摘  要:行政处罚是法律授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还授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便于行政机关审时度势、权衡轻重,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决定,以达到最好的效果。但是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法律的意志得以体现,公共秩序得到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保护;反之,行政处罚不仅达不到惩处教育的目的,反会激化矛盾,引起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对立,更有别有用心者,利用自由裁量权作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手段,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

关 键 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 招标制度 投标制度 连续性原则 市场秩序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F284[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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