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在防治西部电力工业环境污染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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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霞[1] 史瑞琼[1]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49

出  处:《生态经济》2005年第12期80-82,共3页Ecological Economy

基  金: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西部经济社会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和模式研究;教育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3JD820013

摘  要:随着西部电力工业的蓬勃发展产生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治污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但西部先污染后治理、重经济轻环保的现实以及政府主要以排污收费的单一模式治理的制度缺陷,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而《可再生能源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遵循的“从源头控制污染”及“受益者补偿”原则,将成为开发西部可再生电力的有力保障。西部在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过程中应积极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充分发挥该法在防治西部电力工业环境污染中的作用。

关 键 词:可再生能源法 西部 电力工业 环境污染 

分 类 号:F4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X508[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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