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官、检察官不宜纳入《公务员法》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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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玲[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甘肃农业》2005年第12期173-174,共2页

摘  要:文章通过对西方公务员范围和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体例》中公务员范围的纵横考察,认为《公务员法》不应囊括法官、检察官,并就其弊端从不符合宪法规定、混淆了行政与司法的区别、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司法改革的深化、对法律体系造成困扰、加重体制突破的困难、增加财政负担上的压力等方面作了详尽的阐述。

关 键 词:公务员 公务员法 行政 司法权 法律职业共同体 司法改革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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