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著作权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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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静[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68-7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定义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主要标志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4月18日正式成立的由国家图书馆及其所属公司共同控股的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数字图书馆是我国“今后经济和文化的载体和催化剂”,是“超大规模的、可以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它的特点是:“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存贮自由化、资源共享化和结构连接化”。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在馆藏载体、文献资源使用范围、情报检索方法、读者阅读方式、读者服务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别。目前,无论是图书馆学界还是法学界,对这种新型的数字图书馆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性的定义。

关 键 词:数字图书馆建设 法律定义 著作权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数字图书馆 适用 情报检索方法 馆藏载体 读者服务 国家图书馆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50.7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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