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民营化与我国监狱企业管理的民间参与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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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题组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12期47-50,共4页

摘  要:一、矫正民营化的国际背景 矫正民营化是指矫正设施和职能从政府刑事司法机构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民间部门来执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安排。矫正民营化尽管目前内容比较广泛,但最初仅仅集中于罪犯劳动生产项目。美国早期历史上倍受指责的罪犯租赁制和合同制是最早的矫正民营化形式。早期私人被允许介入罪犯劳动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监狱经费开支。但由于缺乏对罪犯权益的保护和对私营雇主的监督,罪犯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利用犯人参与竞争也引起商界的内部矛盾。由于贵格派教会、商界、工会、人权等组织的反对,20世纪20年代末矫正民营化在美国被禁绝。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矫正民营化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重新发展起来,并且形式多样。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南非、荷兰都是矫正民营化比较突出的国家。

关 键 词:民营化 民间部门 矫正 参与模式 企业管理 监狱 20世纪20年代 20世纪70年代 刑事司法制度 罪犯劳动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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