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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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出  处:《湖南房地产》2005年第9期23-23,共1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已经批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为配合做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点方案 建设厅 

分 类 号:F832.45[经济管理—金融学]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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