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的价值定位及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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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奚玮[1] 田圣斌[2] 余韵[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2]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理论月刊》2005年第12期116-118,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本文是湖北省社科课题十五规划项目2004d077论文之一;获中国地质大学社科基金赞助

摘  要:口供的价值不容否认,但口供的价值是有限的,即使共犯口供也是如此。对于口供既不能轻视,也不能轻信。我国应当确立不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口供排除、补强证据、先调查其他证据后调查自白等证据规则,以保障口供在处理案件中应有价值的实现。

关 键 词:口供 价值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 补强证据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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