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市级实行国库信中支付清算备用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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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国华[1] 王戈[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2]江西省九江市财政局

出  处:《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年第12期21-22,共2页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

摘  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性资金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的直接支付令或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令支付,再由代理银行向人行国库进行资金清算。从理论上说.这种业务流程可能导致代理银行产生资金垫付。经过2001年中央级预算单位改革试点至今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将入行国库的部分库存移存至代理银行(以下简称清算备用金制度).另一种办法是对实际发生的垫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支付利息(以下简称垫付资金计息制度)。尽管这两种做法都可以解决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的问题.但在地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过程中.清算备用金制度则更普遍和流行。

关 键 词:国库集中支付 备用金制度 支付清算 地市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财政性资金 代理银行 垫付资金 预算单位 改革试点 

分 类 号:F812.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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