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田租税律”考  被引量:5

Research on Farmland Taxation from Annual Form of Generals and Officials since the Han Was Founded in V. 22 of Shi 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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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德贵[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出  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96-99,共4页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摘  要:司马迁在《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学者们经常利用这则材料来说明汉代存在田租税律。但是汉代的田租税律到底包含那些内容?对田租征收有哪些规定?从近期出土的张家山《二年律令》和相关传世文献来看,应该对长期困扰史学界这一问题进行必要的全新考释,这对重新认识汉代隐匿田税、漏交田税、编制《田租籍》等法律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田租税律 匿田 田租籍 

分 类 号:K234.1[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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