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拍卖保留价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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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符绍强[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5年第35期38-41,共4页

摘  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拍卖以其公开性、竞争性、规范性和专业化服务,在为国有资产转让决策人、实施者提供了一定保护和免责的同时。将使国有资产流动更加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拍卖 保留价 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流动 专业化服务 国家法律 协议转让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F71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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