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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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05年第12期13-14,共2页

摘  要: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黄金制品 交易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 征收管理 营业场所 

分 类 号:F832.3[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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